山西大同一男子因从事某邪教活动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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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25日,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杜某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杜某国,男,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大同市电建一公司退休职工,住大同市平城区,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取保候审,年12月8日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5月24日,被告人杜某国在其家中,被查获大量“某邪教”物品。经大同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认定:扣押物品中反宣页页、反宣李某某推像9个、反宣币1元张、反宣挂历9份、反宣书籍本,均为“某邪教””宣传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国为传播而持有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杜某国为实施传播行为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以减轻处罚;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杜某国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第五条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第九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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